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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鉴定的程序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14 15:16)    点击:231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应该说明的是,在上述的鉴定标准中,鉴定依据是依次选择的,也就是说:有国家技术鉴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鉴定;如果没有行业标准的,按照专家们认可的标准鉴定;如果专家们公认的标准都没有的,则按照受理司法鉴定的机构自己制定的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有在前的鉴定标准的,不适用在后的鉴定标准。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鉴定须提交的材料:须被鉴定本人携带受理案件单位的鉴定委托书、医院病历、X光片、CT报告等,要求重新鉴定的须向办案单位提敢书面申请并到上一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只规定了应当将,鉴定过程如实记录,没有像司法鉴定这面全面的记录方式。

  1、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2、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监护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或者有监护能力的单位、亲属、朋友。

  3、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4、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5、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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