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好立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4 17:10) 点击:398 |
深圳市好立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 原告深圳市好立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创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黎光,北京金之桥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崔国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张秀英。 原告深圳市好立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好立得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6月10日作出的第7290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290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5年8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张秀英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立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建军,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度、崔国振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张秀英经本院合法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7290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深圳市索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索鹰公司)和好立得公司针对张秀英拥有的名称为“针炙器”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一、关于名称。本专利的申请文件和授权公告文本的名称均为“针炙器”,“炙”的含义是明确的,在新华字典上被解释为“烧”,另外通过口头审理中的调查可以理解本专利产品是一种通过电极输出电流来刺激人体某一部位而达到减肥等目的的器械,在名称上不存在疑问。 二、关于是否独立产品的问题。索鹰公司及好立得公司认为本专利产品必须与橡胶垫配合使用才能构成完整的产品,并提出照片为证。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调查查明本专利产品底部的圆形是两个电极,可以输出电流,而对于是否直接或通过橡胶垫等各种配件作用于人体没有说明,但至少从外观来看是属于独立的产品。索鹰公司及好立得公司在口头审理中出示的照片只能说明本专利的一种使用状态,不能证明本专利产品缺少橡胶垫就必然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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