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盈邦机器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11-24 17:11) 点击:349 |
佛山市盈邦机器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 原告佛山市盈邦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杏头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东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延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小承,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亚琼,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田华,该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黎日佳,男,汉族,1957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了从镇。 委托代理人梁朝玉,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冯靖,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盈邦机器有限公司(简称盈邦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2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 8257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6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黎日佳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 200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盈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延喜、付小承,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吴亚琼、田华,第三人黎日佳的委托代理人梁朝玉、冯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就盈邦公司针对黎日佳拥有的名称为“高速编织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257号决定,其认为: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下锭驱动盘上均匀设置一定数量的下锭滑把,在下锭滑把上紧固有过线眼,在下锭凸轮的下锭滑槽内设置与下锭滑把相同数量的下锭滑块,下锭滑块由各条下锭滑把一一对应穿带着。当下锭滑把随同下锭驱动盘旋转时,下锭滑把还在下锭滑槽对下锭滑块控制下上、下运动,从而驱动穿设在过线眼中的下锭股线一边旋转走线,一边相对于上锭股线上、下运动,因此,权利要求1中下锭驱动盘、下锭滑把、下锭凸轮、下锭滑块、过线眼共同组成驱动下锭线股走线的机构,实现了下锭线股的走线要求,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从整体上反映了对驱动下锭线股走线机构进行改进的技术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中的下锭凸轮的上端和下锭滑槽的形状作了进一步限定,但其所限定的波浪形并不是唯一的。如下锭凸轮的上端形状可以选择平面,但为了避免下锭股线向下跳线时触碰到下锭凸轮,整个凸轮的高度就要降低,或者下锭滑把的长度加大,在这种情况下,下锭滑把的稳定性下降。另外,下锭滑槽的形状只要满足在周向有上下起伏就可以驱动下锭滑把上下运动,波浪形不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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