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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政府公园(一审补充代理意见)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6 15:55)    点击:421

20XXXX某法民某初字第XX号 原告XXX

补充代理意见

关于贵院受理的(20XX)深XX法民某初字第XXX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代理人补充如下代理意见:

1、安全保障义务系法定义务,不论是否收费都应不折不扣地谨慎履行,其根源是法律规定,而非交易关系,不应因收费或不收费而有区别,更不能因免费而减轻责任。涉案公园闻名遐迩,日均游客量高达数万,既为规划建设之地,应尽安全管理之责。政府给予公民的福利应是安全的福利而不应是带有危险的福利,在公众健康面前任何时候都应尽高度注意高度保障,而不能有任何借口,任何不予尽职管理或管理失控的行为均为管理人过错。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作为经营管理公园十五年的经验丰富的专门专业的管理人,其安全管理程度多年以来一直未达到法定的最低标准,自成立至今一直怀着是免费的只提供义务救助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错误观念,有太多生命在这里谢幕,血淋淋的教训,也不足引起其反思悔改整改,不见得把公众生命健康摆在首位,不见得采取了应有的谨慎的勤勉尽责的管理措施,其对涉案公园的情况最为熟悉,却在闭园后存在管理空白,放任危险的发生。本案的事故本可避免,或许就差了一点点尽职的及时的专业的救助。在造成死亡之时,在对簿公堂之后,被告依然地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让人难以接受。如果今天仍认为被告没有过错,我们凭什么认为类似的悲剧不会重演?

2、被告四、五、六,在事后一致认为受害人PXX系组织者,其三人均已尽提醒、劝阻、救助义务,并认为受害人PXX系一意孤行酿成惨剧,三被告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上述陈述明显系在事后所作的为减轻其责任陈述,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原告不予认可。三被告均曾在夜晚去过涉案公园,且他们对深圳更为熟悉,依生活常理推断,三被告最可能属于本案游玩的组织者。三被告一致认为浪大很危险(没有监控等材料证实),作为同伴,作为共同活动的参与者,基于共同参与活动的先行行为相互间有合理的帮助、照顾、预防消及除危险的义务,明知受害人一人下海,明知存在危险,没有劝阻或没有有效劝阻,作为最可能最应该关注同伴情况的人,在受害人下海后长达二十几分钟的时间,知道有危险而没有予以应尽的一般的合理的注意,以致出现险情却全然不知,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负相应责任。

代理人已力劝受害人的众多家属依法主张权益,最终走上诉讼途径,同时,代理人亦理解家属痛失亲人,悲痛欲绝的心境,知其难以抚慰的极为激动的情绪,且事关人命,倍感压力。受害人在这个城市度假发生不测,受害人家属虽痛彻心骨却得不到半点安慰,也没有享受到一点人道关怀,更没有感受到有关责任单位(派出所、公园管理处)尽责办事的态度,恳请保护照顾弱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

                            原告:XXX\XXX

                            代理人:

                            201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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