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刘雄滔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交通事故起诉状(车损、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损失)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29 19:01)    点击:496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系粤Y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号兴业新邨兴隆苑商业大楼(兴业大楼)B座第五层505室Y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

负责人:李柏桐。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6787.9【具体包括:原告在与李某某的交通事故中,原告向死者唐某某的亲属支付的10000元,向伤者李某松、田某平、李某树、刘某桃支付的住院按金各1000元;车辆损失2181.3;车上人员(司机)经济损失606.6元。详见财产损失清单】。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3月12日,原告的粤YXXXX号客在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5000元)、车上人员(司机)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0313日零时起至201131224时止。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了3018.8元的保险费。

2010年9141330分,李某某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粤E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乘搭被害人唐某某、李某松、树、唐珍、田平、刘桃、郭友、陈兴)在海五路锦园路口处与原告员工周某驾驶的Y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周某、李某某、唐某某、李某松、李某松、田某平、李某树、刘某桃、郭某友受伤,其中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南公交认字【2010】第A00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唐某某、李松等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死者唐某某的亲属支付10000元,向伤者李某松、田某平、李某树、刘某桃支付住院按金各1000元;原告车辆经鉴定损失7271元,原告为周某支付医疗费1055元,并支付必要交通费500元;另外周某误工费467元原告在事故中的上述损失,被告尚未依保险合同的约定作出赔付。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在交通事故中的上述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被告拒绝按约赔付。为此,原告特具状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二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雄滔律师提供“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保险理赔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知识产权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雄滔律师,刘雄滔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雄滔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24681418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雄滔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州律师 | 广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雄滔律师主页,您是第5143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