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状(车损、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损失)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29 19:01) 点击:496 |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系粤Y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号兴业新邨兴隆苑商业大楼(兴业大楼)B座第五层505室。系粤Y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 负责人:李柏桐。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6787.9元【具体包括:原告在与李某某的交通事故中,原告向死者唐某某的亲属支付的10000元,向伤者李某松、田某平、李某树、刘某桃支付的住院按金各1000元;车辆损失2181.3;车上人员(司机)经济损失606.6元。详见财产损失清单】。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3月12日,原告的粤YXXXX号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5000元)、车上人员(司机)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0年3月13日零时起至2011年3月12日24时止。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了3018.8元的保险费。 2010年9月14日13时30分,李某某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粤E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乘搭被害人唐某某、李某松、李某树、唐某珍、田某平、刘某桃、郭某友、陈某兴)在海五路锦园路口处与原告员工周某驾驶的粤Y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周某、李某某、唐某某、李某松、李某松、田某平、李某树、刘某桃、郭某友受伤,其中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南公交认字【2010】第A00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唐某某、李某松等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死者唐某某的亲属支付10000元,向伤者李某松、田某平、李某树、刘某桃支付住院按金各1000元;原告车辆经鉴定损失7271元,原告为周某支付医疗费1055元,并支付必要交通费500元;另外周某误工费467元。原告在事故中的上述损失,被告尚未依保险合同的约定作出赔付。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在交通事故中的上述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被告拒绝按约赔付。为此,原告特具状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二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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