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状(人身损害)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29 19:05) 点击:425 |
民事起诉状 原告:Y某某,19XX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一:李国某…… 被告二:广州番禺某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XX支公司…… 诉讼请求:(第1、第2、第3项诉讼请求共计201603.1元,详见损失清单) 1、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原告的……;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6月13日,被告一驾驶粤AG**2号车驶经南沙区金岭路广生路口时,因超速行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处理后,认定被告一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据查,粤AG**2号车登记所有人是被告二,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是被告三,事故发生于保险责任期间。 原告因本次事故两度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03天,家人从湖南老家过来探望,期间聘请护理两名,其亲属亦一直陪伴护理。经诊断事故致原告重型颅脑外伤、精神障碍、右侧额颞顶颅骨缺损等严重的人身损害。2013年12月30日,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交通事故九级、十级伤残各一项,原告因此支付鉴定费980元。一个本科学历的,尚未婚育的大好青年,本有着美好的前程,命运却在一瞬间发生改变,因一起意外事故导致精神障碍,智力缺损,记忆减退,言语不清,人生顿陷低谷。这无疑给其本人及其家人以沉重的精神打击! 原告认为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并构成残疾及遗留严重精神障碍,被告一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二作为粤AG**2号车的登记所有人,故被告一 、被告二应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被告三作为粤AG**2号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损失计算清单 作者:广州刘雄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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