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离婚纠纷)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29 19:20) 点击:359 |
民事起诉状 原告:S某…… 被告:L某……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儿子梁小某由原告抚养;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即同居并闪电结婚,2011年生下儿子梁小某。婚后渐渐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小事争吵,原告为求家庭圆满和睦,一直忍让。然而被告未能尊重怜惜原告,对原告甚为冷淡,有时暴躁呵斥,有时冷漠不语,原告常常因此独自伤心哭泣。原告因无法忍受,遂回娘家生活。本以为被告会悔改,不料被告少有过问,甚至不尊重长辈,在原告母亲家大发脾气,重手关门而去。后被告未告知原告,又将家中钥匙更换。因儿子名字问题,被告父母对原告无理严厉数落,使原告伤心不已。2013年年底,因与被告无法沟通,原告愤而向法院起诉离婚。出于为儿子成长考虑,经法官主持调解,原告同意和好。 自双方在法院调解和好后,二人感情并未破镜重圆,被告冷漠如昔,未尽丈夫责任,双方矛盾加剧,无法沟通调和,以至感情每况愈下,直至彻底分居,形同陌路。原告内心痛苦,心如死灰,经数度彻夜考虑,决定了结这段痛苦的已经彻底破裂的婚姻。故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原告自幼勤奋,自食其力,非娇生惯养之人,有稳定的工作与收入,为人勤奋坚强,完全有能力抚养儿子。儿子梁小某只有两岁,自出生至今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及其母亲悉心照顾。原告的母亲是退休工人,一直帮忙照顾梁小某,对外孙疼爱有加,二人感情深厚。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对梁小某少有探望,对梁小某的成长未尽丝毫责任。原告十月怀胎,生下梁小某,母子情深,视儿子为心肝。两年来,原告伤心于感情,幸有儿子陪伴,带来心灵安慰,儿子已然成为原告生活下去的精神支柱。 综上,原被告双方未经充分了解即草率结婚,婚后感情长期不和,双方性格差异很大,矛盾重重,早已分居生活,感情痛苦,感情已然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此,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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