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离婚纠纷)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29 19:31) 点击:485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女,1990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246814189。 被告:刘……,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身份证号:4……,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2、判令婚生儿子刘某某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 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于2012年X月XX日登记结婚,2012年X月X日生育儿子刘某某。 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在婚前隐瞒其懒散不负责暴怒无常的性格及有前科的事实。原告为家庭着想,一直隐忍,以期被告悔改。但被告一直不尽丈夫、父亲责任,好逸恶劳,沉迷玩乐,常数日不归,不问家事,不付家用反而强行向原告要钱,常发脾气打砸物品,不思悔改……更甚者,三番四次对原告无端实施暴力,公然于邻里面前殴打原告,甚至在原告怀孕期间亦狠心殴打。被告母亲对被告偏袒不管,对原告则冷淡风凉话相对。原告俨然外人。2014年X月XX日,被告再次对原告施以重暴,致原告昏迷、头部内伤、脑震荡、腰痛等严重的身体伤害。事后,被告竟然置原告生死不顾,不闻不问不送医。原告精神极度受伤,再无法忍受,对这段婚姻彻底死心绝望。 婚生子刘某某年幼未断奶,一直由原告照顾,十月怀胎,感情深厚,系原告的精神支柱;被告性情暴怒,无家庭观念,有家暴倾向,故刘某某应由原告携带抚养。 综上,原告与被告轻率结婚,性格不合,家庭不和,被告无情而有暴力,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亦同意离婚,但因孩子抚养问题协商不决,原告特提起此诉。原告及孩子,难堪暴力,惟望法院判如所愿!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四年X月XX日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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