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宗调解的案件都经得住考验--广州市刘雄滔律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6-26 18:50) 点击:761 |
每一宗调解的案件都经得住考验 代理被告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原告方负同等责任,构成一个四级一个十级伤残,医疗费用22万余元,起诉索赔426818.23元(已扣除我方及保险公司已赔付的医疗费各10000元)。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由侵权人支付。我方保险金额42万元,支付医疗费10000元。 经核算原告医疗费有8476.5元未请求赔付,同时残疾赔偿金只按71%核算,未计算出院后的护理费、偏瘫护理费,亦未主张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同时不排除原告有病情加重的损失扩大的可能,况且有必然产生的陆续复诊的医疗费用可请求我方赔付。此外,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我方承担,虽然欠缺法律依据,但亦无明文规定,法院有可能会判决我方承担。基于以上考虑,在开庭后,我方积极磋商和解。最终,达成一致,由保险公司赔付39.5万元,我方支付的医疗费1万元,不得再向原告追偿或向保险公司理赔,诉讼费用由原告自愿承担。 本次调解,理由: 判决有三不利:第一、本案原告医疗费损失甚巨,受伤严重,损失已超出保险赔付范围,如果判决,我方仍需支付部分款项,并且所付一万元亦无法理赔。第二、如果判决,由法官自由裁量,我方有可能承担3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如果判决,诉讼费近4千元必由我方承担。 调解有三个优势:第一、可免去上述风险。第二、对于原告未主张的医疗费8476.5元、交通费、营养费、出院后合理时间的护理费、由于偏瘫需要的护理依赖费用、根据医疗康复复诊的费用可免于赔付。当然,如果损失太大,显失公平,另当别论。第三、作为直接侵权人,可以化解积怨,免去再次被追讨医疗费等损失的诉讼之苦。 综上所述,建议调解。 作者:广州刘雄滔律师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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