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无愧于心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6-27 09:46) 点击:721 |
办案无愧于心 三年来接手近三百宗案件,几乎没什么挫败感。最近,一宗状告政府公园的案件,让我顿感失落。平素办案,无不倾心尽力,以期无负所托,无负于人,本案更甚,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连一审法官都说“我看了你的代理词,目前还在考虑怎么判……你也做了很多准备”,请教了五位认识的律届前辈还有咨询了多位同事的意见,阅读了80余宗相关判例,遍寻相关法规(地方性规定、行业规定、其他省市相关规定),看了多篇法理论文,代理词、上诉状无不多番斟酌修改,前后写下了一万五千余字的意见,拍照取证与派出所打交道,几经艰难把可能的赔偿主体追加为被告,以增加胜算查清事实,知道判决有败诉风险积极与法官、被告律师多次沟通以期能调解……所有的工作仍历历在目。结果败诉。 事情是这样的,凌晨4点一21岁的男孩在政府海滨公园(几位朋友同行)溺亡。派出所说是溺亡的(没有什么证据),并且说这些事时有发生,未曾听说过有赔偿。其父母目不识丁很激动却很平和地处理后事。按传统他们的儿子是三代单传。孩子的父亲四十多岁头发竟突然变白。他们觉得儿子死得不明不白,也没有人主动给予丝毫抚慰及说法,遂同意起诉。 经开庭审理、盘问、结合在场人员陈述,案件事实大体如下:涉案公园是一个政府管理的免费的海滨公园,凌晨一点闭园。凌晨二时许,受害人等人拿着游泳物品从正门进入,大门没有关闭,也没有悬挂闭园提示,大门有保安值班,但保安不提醒不阻止,也不告知公园已关闭。园内有2000人左右(大门处有巨大的显示屏显示人数),有好几百人在游泳。没有广播提示。寄存、租赁、购物、冲洗等服务如常(明显是有灯光)。受害人有在园内购买泳裤。下海游泳没有人阻拦。从入园到游泳长达两个多小时,没有任何提醒、劝阻。无救生员在岗值班。现场有监控但没有第一时间发现事故。受害人由其他游客救起,同伴看到有人在抢救才赶到现场,发现是受害人之后,才到正门通知保安,由保安通知救生员。救生员徒手抢救。现场并无医疗救护室,救护车从医院要走一段路才能到达。 我以为,涉案公园管理处,存在没有依法设置医疗救护室配备医护人员、违反明文闭园规定、闭园后管理空白放任危险发生、没有根据现场有众多人游泳的实际情况安排救生员值班以预防危险发生、没有第一时间发生出现事故、没有及时施救正确施救等管理过错,应承担相当的赔偿责任。结果出乎意料。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公园管理处设置了多块警示牌,在公园开放期间提供义务救生服务,播放安全提示闭园提示,事故发生后及时派员救援并无延误救援之处,作为公益性质的免费对外开放的公园管理者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对存在侵权行为、过错、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涉案公园管理处知道有人溺水在公园关闭的情况下仍及时派救生员救援,并无延误救助的情形,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是管理处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或其存在侵权行为,同情不能代替法律,受害人应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上诉人请求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我越来越觉得,法院的判决,如要无懈可击当以少言为胜,说多常错多。但这样的判决,实质上跟没有说理没有太大区别,很难让人心服口服。或许,这样的判决更符合时下法院处理案件的实际。很少有判决再去追寻法律的精神。因此,最近网络传出来的“惠阳许霆案判决”被称之伟大的判决,广为传诵。作为法律人有多少人不希望自己遇到的判决也是这样的呢。 我无意于对法院的判决书评论是非,毕竟无论哪个国家判决都有法官个人自由裁量权的成份,法律无明确规定之处,仁者见仁。判决是否公正,由历史去评判吧。作为代理人,作为经手这个案子的法律人,我穷尽所能,做了我应该要做的事,于心无愧,至于结果不是我所能决定的。 愿涉案公园再无溺水事件,愿委托人安康顺意,愿中国的法治更加昌明! 作者:刘雄滔 2015.6.26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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