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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理不等于常理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11-21 13:40)    点击:607

法律上的理不等于常理

 

导读:理通而法未必通,常理不等于法律上的理。我们也希望诉讼审判有更低成本更高效公正的方式,但有些事情本身的成本或许难免,不过这样的思考方式还是必需的,尽量四两拨千斤避免牛刀割鸡。我想这样的美好愿望也是法律人要积极追求的。

 

某酒店装修案件,发包方酒店开业后发现数量较多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方维修被拒,发包方由此拒绝支付尾款。后施工方起诉要求支付工程尾款。发包方根据代理人的意见提起反诉,反诉请求为对质量问题返工、更换、修复。诉讼中发包方同意提出质量鉴定,后认为肯定是施工方的责任,不需要鉴定亦可确定是施工方责任,不需要鉴定,如果要鉴定也是施工方提出来并支付鉴定费用,鉴定费用较高等原因没预交鉴定费。代理人多次劝说未果。法院经现场勘查,发现涉案酒店确实已经存在较多装修问题。最终法院认为,经现场勘验发现存在渗水等问题但经本院多次释明,反诉人没有预交鉴定费用,没有提供质量问题原因证据,致使本院无法查明上述质量瑕疵与施工方装修质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完成举证义务,故对其主张返工、更换、修复的主张不予支持。发包人对上述判决,表示无语,不可接受。

发包人依常理振振有词地认为,还在保修期内、不可能是我方原因导致的、明显是施工方原因导致、你让他们(施工方)来看凭良心来看要不要维修、十个人看能有几个说是没有问题的、他们没过来维修说不过去等等,确实合乎常理句句肺腑之言,结果还是败诉。代理人亦补充了大量合情合理的常理性意见,法院还是充耳不闻。本案究竟要不要司法鉴定、如果需要由哪一方提出司法鉴定,法律并没有明确直接规定,但根据证据规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合同约定,本案中发包人已使用涉案酒店,质量问题的举证义务在于发包方。

以下是发包方不支付鉴定费用后,代理人根据该情况及时给法院回复的意见,实属无奈的律师意见。言之确凿理直气壮有理有节的样子,但于法律工作者看来,可评不及格。正如回复意见中所讲,代理人亦希望诉讼审判有一种低成本的高效公正的方式,但有些事情本身的成本或许难免,不过这样的思考方式还是必需的,尽量四两拨千斤避免牛刀割鸡。我想这样的美好愿望也是法律人要积极追求的。

理通而法未必通,因此导致败诉。广大朋友不可不引以为鉴。

                                 作者:刘雄滔律师

                              20151121日于广州

附件:

关于质量鉴定的回复

     反诉人A某某与广州市XXX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穗x法民x初字第xxx号。反诉人认为涉案工程隐蔽的质量问题日渐明显,漏水、渗水、墙纸开裂、洗手盘破裂、霉变、剥落、生锈、脱漆、掉色等质量问题在工程交付之时或交付不久,在保修期内即涌现,质量问题极为明显,明显是属于施工方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被反诉人依合同约定、依法律规定,有义务履行保修义务。本案质量问题极为明显,被反诉人竟然视而不见,推脱责任,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可理喻。被反诉人,至今仍拒绝重作、修复,属于违约。

    至于质量鉴定问题,反诉人经深思熟虑认为,本案无需鉴定即可确定大部分的质量问题原因,且履行重作、修复义务是被反诉人应尽之义务。鉴定周期极长,仍需进一步造价鉴定,成本极大难以预测,于双方无益。法律之判断,应参照医生诊断,望闻问切把脉听诊器不及,方借用精密仪器辅助检查,如果动辄鉴定,则容易小题大作,普通老百姓难以承受讼累、费用之重。鉴于反诉人目前确难以凑足鉴定费用,如果法院认为确需鉴定,反诉人亦只能保留鉴定权利,以后再行处理。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早日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A某某

                              代理人:

                             20159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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